(2014年2月18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工作监督,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评议(以下简称工作评议),是市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进行工作监督的一种主要方式。
第三条 工作评议坚持依法办事、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推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形式是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评议对象履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常委会评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对评议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并形成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意见。
第五条 工作评议一般分准备、调查、评议、整改四个阶段进行。
第二章 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工作评议的对象:
(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人员。
评议对象每届任期内接受评议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或依法司法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和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情况;
(三)依据部门职责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目标情况;
(四)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社会普遍关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廉洁自律及廉政建设的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三章 评议准备
第八条 工作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主任会议主要处理工作评议的下列事项:
(一)确定工作评议的具体对象;
(二)审定工作评议的实施方案;
(三)审议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和审定评议意见;
(四)审议通过被评议对象的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常委会。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在每年年初确定若干名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作为评议对象,对其进行工作评议。
工作评议计划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和评议对象所在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拟定工作评议方案,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工作评议方案应包含评议对象与主要内容、基本要求、方法步骤、组织形式和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会议对任命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作评议前,根据评议方案组织评议调查组。
评议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中确定,可以邀请驻昭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及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对其任命人员进行工作评议的常委会会议召开3个月前,书面通知评议对象,要求其做好自查和履职情况报告撰写等相关准备。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评议调查组在评议调查开始前,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调查组成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听取情况介绍,熟悉有关资料。
第四章 评议调查
第十四条 评议调查组按照工作评议方案要求,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发放评议调查问卷、走访、实地视察等形式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评议调查组在评议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评议调查报告,并印发常委会会议。评议调查报告应当重点突出,内容全面,实事求是肯定评议对象的工作成绩,客观指出评议对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评议调查组应当在对任命人员进行评议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25日前,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评议对象的意见进行汇总,书面反馈评议对象。
评议对象对评议调查组反馈的问题的处理情况,应当在履职情况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七条 评议对象应当在对其进行工作评议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20日前,将履职情况报告送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
评议对象对履职情况报告修改后,在对其进行工作评议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10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会议7日前将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章 集中评议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任命人员进行工作评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听取评议对象履职情况报告;
(二)听取评议调查报告;
(三)审议;
(四)无记名投票测评。
第十九条 参加评议调查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评议对象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条 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满意票数达实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80%以上的为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达实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60%以上的为基本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未达实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60%的为不满意。投票测评结果为评议对象的最终评议结论,当场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应当包含对评议对象履职情况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等内容。
评议意见由常委会相关副主任审阅后报主任签发。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委会闭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评议意见交由评议对象研究处理。
第六章 整改和落实
第二十三条 评议对象应当在接到评议意见3个月内,将评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按照常委会的要求对整改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评议对象关于评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出建议,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五条 被评为基本满意的评议对象,应当在评议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对被评为不满意的评议对象和整改落实情况不满意的评议对象,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采取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作出相应的处理,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再次整改后仍不满意的评议对象,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报告后,依法撤销或免去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评议对象履职情况报告及评议意见,评议对象对评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报告,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