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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11年第38期(总第72期)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法制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报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27 阅读:480

市人大常委会:

2011年8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法制工作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关于法制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认真对照研究,积极采取措施,狠抓落实。现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方面

一直以来,我们始终把提高广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学习法律知识制度,努力提高公务员的法律理论知识水平。一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开展2次以上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学习。二是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对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规章专题培训,由政府法制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不参加培训或经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允许其申领行政执法证或申请审验行政执法证。同时,将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情况和考试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2011年11月25日,市政府组织11县区和市直部门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和法制机构负责人162人参加的师资培训会议,培训师资又对本县区和本单位所有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三是实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对拟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政府法制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增加相应的法律知识测试内容,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上述工作。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方面

一是坚持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市人民政府将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决策公示制度、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决策听证制度、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决策评估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二是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论证制度。凡是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决策,不提交会议讨论。三是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与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研究制度,健全并落实重大事项决策事前论证制、事中监管制、事后责任制。凡是政府重大决策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关于规范性文件审查和管理方面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机关,制定和落实了相关制度,明晰各级的审查职责,严把规范性文件出台关,确保文件质量。一是坚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各部门所有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由本级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制定其他涉及法律问题的文件,法制机构亦应依法进行审查。二是坚持公众参与机制和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制度。起草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其中,影响面广、涉及管理相对人较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在公众信息网上统一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还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必须通过公众信息网对外公开发布,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未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管理的依据。三是坚持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向上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登记、备案。做到应报尽报,有报必审,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四是坚持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每2年开展1次评估和清理工作,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市政府还定期组织对县区政府和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价工作,定期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处理。五是坚持规范性文件异议制度。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建议,及时受理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建议者,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

一是稳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昭通渔洞水库管理局推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后,市政府在昭阳、水富两个县区开展了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其余9个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将在下一步工作中逐步推进。同时,拟在农业、文化、交通等部门启动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二是严格执法资格管理。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通过行政执法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委托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同时,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认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坚决纠正没有合法依据而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为。五年来,市政府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人员7246人,审查确认市级行政执法主体36个,公告行政执法依据880项。2011年以来,市政府共组织开展了11期行政执法培训,培训行政执法人员1450人。三是积极探索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明确行政执法的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度,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目前,完成了市级33个执法单位和部门自由裁量权的细化、备案工作。督促各行政执法单位将细化的基准制度在门户网站公示的同时,印制成执法手册,做到行政执法人员人手一册。四是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管理和评查制度。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监督检查记录立卷归档,并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县区政府组织对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五是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2009年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事项,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精简为79项,压缩审批时限1/2的基础上,今年6月,市政府再次下发文件,安排部署新一轮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巩固和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成果。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方面

一是进一步充实行政复议机构,配强复议工作人员。市政府法制办专门成立了行政复议科,具体负责对各县区和部门行政执法的行政复议工作,并明确一般案件2名复议人员承办,重大案件3人以上复议人员承办,确保复议工作公平、公正、合法。二是畅通复议渠道,依法受理复议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严格按照复议法的规定,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下级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行政复议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为方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和镇雄县政府还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受到省政府法制办和国务院法制办的充分肯定。三是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制度。明确要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在无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应当主动出庭参加行政诉讼的应诉活动,积极出庭应诉、答辩,主动配合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六、关于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方面

为确保政府法制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确保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法制政府建设得到有序推进,市政府于今年11月对市政府法制办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充实,进一步加强班子力量。同时,安排有关部门就全市法制机构建设及队伍建设工作开展调研,提出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及报市委研究决定。


201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