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6日在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汪义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办法草案的依据、目的
特定问题调查,是国家权力机关为了正确行使职权就某一专门问题所进行的一种调查活动,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非常措施。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法律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定问题调查权及基本程序作了规定,监督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云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均设专章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范围、调查委员会的组成和权限、调查报告的提出和审议等,作了全面的、统一的规定。制定办法草案的主要依据是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云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
制定办法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并保障这项权力的正确行使,全面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使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二、办法草案的形成过程
为了起草好办法草案,起草人员认真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收集了外地的规范文本,查阅了大量资料。初稿形成报经分工联系的常委会领导审定后,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12年5月上旬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在第六次主任会议上进行了充分讨论,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办法草案。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十三条。
第一条,是制定办法草案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阐明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有以下两个基本点:第一,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需要。对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第二,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应是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无法胜任完成的重大问题。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中,遇有事实不清需要调查的,首先应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不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只有在问题特别重大,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无法完成时,才需要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三条、第四条,是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议的提出。对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主体,作了统一规定。包括两种:一是主任会议提议。主任会议是负责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的机构,了解各方面的情况和群众的意见。规定主任会议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便于在确实必要时能够顺利组织调查委员会。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如果有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进行处理,并明确了处理的具体办法。第四条对提议的内容作了界定。
第五条,是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议的审议和表决。
第六条、第七条,是调查委员会的组成。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是在必要时成立的临时机构,不是常设机构。因此,在需要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时,必须临时提出人选,经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调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本级人大代表,其他人员不能被提名为调查委员会的成员。但为了便于就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如法律、财会、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但他们不是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关于调查委员会的人数,法律没有规定。云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规定不得少于5人,参照外地的一些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办法草案提出调查委员会由5—9人组成。为了保证调查的公正性,办法草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回避制度,这里的“其他人员”,包括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
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调查委员会的两项权力:一是材料获取权。为了保证调查委员会获得全面、真实、准确的材料,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二是保密权。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提供材料而受到不必要的干扰、打击报复等,如果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密。为了保证调查委员会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来自不同方面的干预、干扰,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调查委员会调查报告的提出和审议作出规定。调查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为搞清某一特定问题而临时设立的特别工作机构,是为市人大常委会服务的机构,它自己不能决定问题。因此,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向组织它的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提出调查报告的时间要求,均按照云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作出规定。
以上说明及办法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