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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昭通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21 阅读:6697

2015年4月28日至30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晓红所作的《昭通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依法保护水资源、整治水环境的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对《水污染防治法》的学习宣传不够到位、依法治水的总体规划不够健全、行政执法监管比较乏力、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经过认真审议,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增强全社会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意识

水是生命之源,没有水便没有世界,没有好水就没有和谐社会,也不可能有科学发展。各级政府要以“四个全面”为统领,切实把《水污染防治法》的学习、宣传融入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中,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真正弄清楚《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宗旨、防治原则和责任主体,强化法制理念和民生意识,切实把对法律的学习宣传渗透到有效的实施之中。要创新宣传形式,科学选择有效载体,运用正反典型,有效推进宣传活动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厂矿、进学校,促进全社会形成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共识,为“五个文明”协调发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切实明确责任主体,严格实行依法治水方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责任主体,必须科学统筹规划,在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上,切实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统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克服“只重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只重眼前利益、忽视持续发展”的现象,真正实现法律所规定的“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在规划的原则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防止规划和预防不到位,出了问题才处理的现象产生。要尽快建立完善流域环评、工业园区环评、产业项目环评等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机制,落实好“三同时”制度,真正做到把住源头、预防在前、防治结合、科学治水。

三、切实完善责任机制,强化执法效能

市人民政府要在强化依法行政、落实责任主体上下功夫。一是把实施《水污染防治法》与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起来,制定我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明确2020年我市主要江、河、湖、库的防治目标、防治措施和责任单位,并相应建立配套的责任追究问责机制、水污染事故预警机制、污染量排放控制机制和情况通报制度,切实落实防治责任,在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安全的前提下,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二是要敢于问责,刚性地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造成重大损失,或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执法人员徇私渎职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三是要强化防治能力建设,着力提高执法效能,一方面要强化重点监管部门的人力资源配置,切实加强市环保部门水环境监督管理力量;另一方面要加大投入,完善在线监控网络建设,特别是监控手段薄弱的企业、矿山,更应加大监控网络建设力度,增强监控能力、提升执法效能。四是要依法严厉打击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

四、切实推进城乡环保基础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和生态建设

一要按照省政府“四规合一”的要求,编制全市城乡治污设施建设实施计划和方案,重点推进县城污水处理厂平稳运行,加大乡镇治污设施规划建设力度,全面推进农村治污设施建设;二要全面推进节能减排,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口审批等制度,切实做到达标排放,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三要加强对水电站库区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市政府要制定措施,要求水电企业提供库区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并按规定保持河流的生态流量;四要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优化森林资源结构,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强化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