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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21 阅读:6630

2015年4月28日至30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周发银所作的《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工作情况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12年以来,市、县两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不断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在陪审员管理机构的建立,选拔任用程序的规范,参审案件数量的提高,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同时,还存在对人民陪审员工作重视不够,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考核等机制不完善,参审活动不平衡,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以及结构不合理、履职能力不强等问题。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市、县两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要求到位。要加强对《决定》的学习和认同,纠正个别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是弥补人民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错误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是审判工作充分依靠群众、切实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是扩大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内在要求,必须把人民陪审员制度贯穿于案件诉讼的全过程。要主动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介,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提高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支持,为全面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严格审查把关,进一步优化人民陪审员结构

要拓宽人民陪审员选任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人民陪审员的拟选名额、条件、程序、要求等内容,让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更多群众知晓人民陪审员工作,从而积极支持、配合、参与这项工作。要优化人民陪审员选任结构,广泛选任社会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参加陪审工作,适当放宽学历条件,把在群众中有威望、公道正派的人充实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更加注重基础陪审员队伍建设。要主动协调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严格程序,认真考察,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确保人民陪审员数量有提升,素质有保障。

三、创新工作方法,进一步调动参审积极性

市中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决定》,切实加强对县(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指导,努力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要认真分析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不均衡的原因,严格实行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并积极引导案件当事人选择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要拓宽陪审案件的范围,打破本区域限制,共享人民陪审员资源,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面,在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公平正义的桥梁。要针对法院案件分类的特点,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进行分类管理,分类参审案件,提高实效性。要加强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沟通、交流,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让人民陪审员有时间阅卷了解案情,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保障。

四、完善机制措施,进一步规范陪审行为

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在完善现有制度的同时,督促县(区)人民法院建立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培训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民陪审员参陪案件的范围、参审案件数量、参审行为规范、年终考核奖励及业务培训等机制,运用集中讲座、庭审观摩、案例教学、经验交流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能力,确保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充分行使职权,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要积极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增减退出机制,保持人民陪审员进出口的畅通,保持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活力。

五、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推动陪审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要督促未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机构的县(区),抓紧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保障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支持,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陪审工作的有效开展。要调整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补助标准,并及时按规定发放,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提供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