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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09年第21期(总第55期)

关于视察“五五”普法和“三五”依法治市规划落实情况的报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4.16 阅读:384

—2009年6月24日在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曾树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计划,5月11日至20日,常委会组成市人大代表视察组,对市人民政府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和“三五”依法治市规划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绍余任组长,法工委主任曾树银任副组长,市人大代表李寿春、张绍明、乔建民、熊洪贵、李兰、严月伦、刘正英、唐雁玲、王天鹏、高开万、刘芝华为成员。视察组深入市委普法办公室、依法治市办公室和盐津、绥江、鲁甸三县,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走访部分机关、企业、乡镇和村(居)委会,重点视察了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决策的情况;法律进乡村、进企业的情况;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情况;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情况。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有序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效果

(一)各级各部门重视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各级党委、政府深刻认识到,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更加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相应促使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因此更加重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均成立了普法、依法治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二是工作措施落实。各级各部门均及时制定了“五五”普法规划和“三五”依法治理规划,每年初还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年度考核。重视普法骨干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抓好普法队伍的学习、培训。三是经费保障基本落实,保证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普法工作的针对性进一步增强。

一是普法工作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党中央和省、市委对“五五”普法工作的要求,各级各部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学用结合、普治并举”的原则,注重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如绥江县结合移民工作抓普法,针对移民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还向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发放有关宣传手册,促进了移民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已移民6000人,未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纠纷。二是结合各部门职能开展普法工作。视察组所到之处,各部门结合实际,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6·26”国际禁毒日等契机,举办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与部门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三是普法工作更加体现关注民生。各级各部门把关注民生摆到重要位置,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提高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有效维护群众利益。

(三)普法方式进一步创新。

各级各部门紧密结合实际,不断创新普法方式。如盐津县针对工程项目多、内昆线途经境内等实际,在“法律六进”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开展了“法律进工地”、“法律进火车”、“法律进寺庙”等活动,扩大了普法工作履盖面;绥江县通过“小手拉大手”、以法劝访等方式,向学生家长和上访人员宣传法律政策,调解处理信访问题;鲁甸县开展“法律进宗教场所”活动,使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隐患得到及时解决。另外,有的地方还在农户中确定“学法中心户”、“法律明白人”,带动周围的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推进了农村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水平进一步提高。

各级各部门依法决策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一是坚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各级党委、政府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都注重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有的还召开听证会,坚持民主决策。有的县人民政府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作为政府依法行政的参谋。政府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把关审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是实行政务公开。各级行政部门按照省政府要求,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府”。如通过开通政府网站,设立公示栏、投诉电话、意见箱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政务信息,收集群众意见。绥江、鲁甸两县还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成立监督小组,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三是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不断建立完善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大幅度减少。

(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平安创建、新农村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结合。

各级各部门把普法和依法治理纳入“平安创建”、新农村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相互结合、相互促进。以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为载体,促进普法和依法治理,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目前,全市民主法治村创建覆盖率已达46%,年底有望达60%。结合新农村建设开展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以普法和依法治理推动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以新农村建设的成效来促进普法和依法治理,农村村民自治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局面进一步形成。各级各部门通过抓普法和依法治理,推动精神文明创建,涌现出一大批省、市、县级文明单位,推进了全市精神文明建设。

(六)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进一步加大。

市、县区两级普法办公室、依法治理办公室,在人员少、任务重、经费紧缺的情况下,克服各种困难,按照“两个规划”的总体要求,及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当好领导组的参谋。两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调查研究等方式,对“两个规划”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少数地方和部门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领导重视程度一般化,工作措施不够具体,人力、经费保障不够落实。

(二)少数领导干部带头学法还未真正形成风气,尤其是一些党委(党组)中心组坚持学法不够,有的基本没有组织过专题学法。

(三)农村群众的普法任务依然艰巨,部分企业尤其是规模以下企业的普法和依法治理仍较薄弱。

(四)依法行政工作还有不少差距。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还未得到足够重视,有的行政行为不够规范、文明;上级部门有些规定相互矛盾、缺乏协调和衔接,基层部门具体执行中操作较为困难。

(五)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较少、普法经费不够落实,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下步工作建议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推进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推进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要深刻认识到,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发展,还应包括民主政治、民主法治建设的内容;要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运用统筹兼顾的方法,解决好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要形成制度并真正落到实处。

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上级机关要为下级机关作出示范,领导干部要为一般干部作出表率。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带头学法。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要制定学法计划,定期组织学法。要将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列入每年中心组学习计划并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完善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结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完善普法规划和依法治理规划。要注重突出重点内容、突出重点对象、突出重点措施,分解工作任务,不断完善考核、评估、保障、监督、激励等长效机制。

(四)进一步探索创新普法方式,提高普法质量,增强普法实效。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探索创新普法方式,针对不同对象的实际,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采取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提高普法质量,增强普法实效。

(五)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高度重视政府法制工作,切实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把关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做到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群众中树立行政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

(六)进一步加强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

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分析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市、县区两级普法和依法治理领导组要注重发挥领导组各成员单位的作用,齐抓共管。要采取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会、与部门联合进行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市、县区两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的要求,定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和调查研究,督促和帮助解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七)进一步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昭通市2006-2010年依法治市规划》(市委昭发〔2007〕13号)关于“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设在司法局,编制、经费单列”的要求,切实落实依法治市办公室的人员编制、经费;要按照《中共昭通市委宣传部、昭通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市委昭发〔2006〕18号)关于“各级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安排每年人均不少于0.20元的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的要求,落实普法工作经费,真正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确保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