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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注意事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2.12 阅读:617

根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提出议案应注意的事项

议案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人大代表讨论、解决某一问题的办法、措施、意见和方案,是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基本方式之一。人大代表在行使提议案权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议案必须具备的条件。

1. 提出议案必须符合法定的代表联名人数。

2. 所提议案应当是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全局性、具有较强决策性质的国家事务方面的重大问题,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3. 提议案必须符合大会规定的时间要求。议案必须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在规定时间之后送达的,只能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4. 议案必须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也就是要写清楚要求解决什么问题,为什么要解决这个问题,怎么样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只列出题目,只提出要求,而没有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二)议案应注意的问题。

1. 议案的内容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现行方针政策相抵触。

2. 下列事项不应作为议案提出:依法应当由市“一府两院”处理的事项;应当由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区)“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处理的事项;属于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的事务;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 议案应当是通过充分的调查研究、经过分析梳理、有解决问题的措施方案,并且是目前经过努力可以做到的。

4. 一件议案只说一件事,以便会议审议决定。

5. 议案原则上按照大会秘书处规定的格式,提交电子文本,同时附清样一份。

二、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注意的事项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的总称。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要形式。人大代表在提建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一事一议。一条建议只讲一个问题或者一项工作,便于承办部门研究处理。

(二)要有标题和具体内容。标题要简短明确,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解决的问题应当具体,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三)人大代表可以一人或者多人联名提出建议,多人联名的每位代表都应亲自签名,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号码,以便承办部门与代表联系沟通。

(四)提出的建议原则上按照大会秘书处规定的格式,提交电子文本,同时附清样一份。

(五)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所提的建议,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处理,在闭会期间所提的建议,交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处理。建议不能写交某领导或某机构。

(六)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1. 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2. 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3. 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4. 缺少实际内容的;

5. 其他不应作为代表建议的(如:对党的工作的建议,对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事务的建议,同一内容已经作为议案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