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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2.12 阅读:600

——2014年2月23日在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

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唐正荣 

大会主席团:

我受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主席团报告议案审查情况。

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开幕以来,代表们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向大会提出了议案。按照大会主席团关于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的决定,在截止时间内,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共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联名的议案4件。其中:涉及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3件,涉及农业农村工作方面的1件。

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及《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4件议案逐一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审查,认为:昭阳代表团孔飞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施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规范拍卖行为的议案”内容重要,对于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拍卖行业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议案审查委员会建议将此件议案列为议案,但不列入本次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待本次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审议或研究后提出审议结果或研究意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将审议结果及时答复代表,并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另外3件议案,即鲁甸代表团保剑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把昭通中心城市维护费用的10%划拨给鲁甸用于城市维护的议案”、盐津代表团李晓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请求将盐津确定为直供电试点县和新型工业载能县的议案”和鲁甸代表团张雁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渔洞水库水源保护的议案”,均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建议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待大会闭幕后,连同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一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交有关机关或组织办理,并由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