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1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次会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次会议选举昭通市出席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7名,其中省委推荐的代表名额6名,省人大常委会分配我市代表名额51名。省委推荐的代表名额我市不得占用。
第三条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四条 我市出席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条 提名推荐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为12月22日下午1600,以大会秘书处组织组收到推荐表为准。
第六条 本次会议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如果提出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达不到五分之一的差额比例,不得进行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在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范围内,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的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须进行预选。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按应选名额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各代表团在本团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一名代表负责监票,计票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大会主席团根据预选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由高到低,按照五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七条 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由提名者填写候选人推荐表,向主席团提出,并由主席团将候选人推荐表印发全体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大会秘书处组织组收到候选人推荐表的时间先后为序排列。如送达时间相同,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全部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并负责书面向全体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应向大会主席团提供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第八条 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得进行选举。
第九条 正式候选人名单按省委推荐,市级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和代表联名推荐名单分两组以姓名笔画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预选时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分组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第十条 选举时,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后的符号栏内画“○”;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后的符号栏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
填写选票一律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填写选票时书写不清,部分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全部无法辨认的,全部无效。
第十一条 不能填写选票的代表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与会代表代为填写,但不得委托候选人代为填写,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受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填写选票。
第十二条 大会选举设立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时,可以到秘密写票处填写。
第十三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经另行选举仍选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本次大会不再选举。
第十四条 各代表团在本团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监票人1名,主席团从监票人中提名总监票人1名,并将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提交大会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第十五条 会场共设3个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结束后,计票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开箱清点选票,由总监票人将收回选票情况报告大会执行主席,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六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决定。
第十七条 本选举办法经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