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1日在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
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组长 张孝荣
大会主席团:
我受大会常务主席的委托,就《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选举办法(草案)的形成
本次大会的任务是选举我市出席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需要依法制定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的全过程。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草拟了《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讨论稿。该稿征求了市委组织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提请主任会议讨论。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又进行修改后,报经市委同意,形成现在这个草案。
二、关于昭通市出席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问题
昭通市出席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共57名,其中,省委推荐的6名,省人大常委会分配我市代表名额51名。在分配我市的51名代表名额中,少数民族代表9名(彝族3名,苗族3名,回族3名),妇女代表13名,非中共党员代表18名,一线工人2名,农民工1名,农民2名,专业技术人员8名,党政领导干部不得超过28名。
三、关于候选人的提名问题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这一规定,选举办法(草案)第三条对省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作了规定。选举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根据这一规定,选举办法(草案)第四条作了相应规定。
四、关于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问题
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因此,选举办法(草案)第四条将提名推荐候选人的截止时间定为12月22日16时,是合适的。
五、关于候选人的差额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问题
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正式选举。”根据上述规定,选举办法(草案)第六条规定,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达不到五分之一这一最低差额比例,不得进行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这一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预选后,主席团根据预选中得赞成票的多少和本次大会选举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最低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关于省委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和市委推荐以及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排列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询问答复并参照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做法,选举办法(草案)第九条规定,本次会议选举出席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排列,按省委推荐,市级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和代表联名推荐名单分两组并以姓名笔画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预选时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分两组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七、关于省委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问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委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占用”的通知要求,并参照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做法,选举办法(草案)第二条作出了省委推荐名额我市不得占用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分配给我市的名额已经选足,市委推荐和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得赞成票即使多于省委推荐的候选人,也不能占用省的名额,交由省另行安排。
八、关于选举设立秘密写票处问题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选举法再次作了修订,增加了“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的规定。因此,选举办法(草案)第十二条对设立秘密写票处作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