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通知公告
更多...
关闭
所在位置: >监督工作 >审议意见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决议》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0.21 阅读:2575

2011年12月22日至23日,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远清所作的《昭通市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决议〉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检察机关对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工作高度重视,将其纳入工作日程,召开各种会议进行部署,加强对《决议》的学习,增强做好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主要表现在:一是认真贯彻执行了《决议》;二是加强同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推进诉讼监督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三是依法加强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推动了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四是依法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促进了法律正确有效实施;五是依法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确保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六是依法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较好地保证了监管场所安全有效运行;七是依法加强抗诉监督,全面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为进一步推动《决议》的深入贯彻落实,促进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法律监督意识

检察机关要继续加强对法律和《决议》的学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统一执法思想,树牢法治理念,准确理解和把握《决议》的精神实质,增强执行法律的自觉性。要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法履行好法律规定的职责。要克服畏难思想,不断增强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意识,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大胆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

二、进一步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

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监督能力。坚持运用抗诉以及立案监督、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拓宽监督渠道,突出监督重点,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依法强化对立案、侦查、公诉、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增强监督实效。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同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完善相关协作机制并切实落实,共同推进诉讼监督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上下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机制。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外部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健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协作机制。要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积极推进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相互衔接,完善衔接机制,促进信息共享。要坚持完善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委会制度,积极推动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全面开展。

四、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

检察机关要增强内部监督的意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突出监督重点,强化对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的监督,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自觉接受其他司法机关的制约,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五、进一步加强对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驻所检察的职能作用,加强对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工作的法律监督,督促有关机关和部门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强化对监外执行、减刑、假释人员的监管,防止脱管、漏管,确保监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