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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法制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0.21 阅读:2729

2011年8月24日至25日,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宇所作的《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法制工作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省政府的实施意见,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建设,法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具体表现在: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显著;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质量总体较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有新特色;政府工作透明度进一步增强;保障措施进一步落实。但是,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差距:少数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还不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尤其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还存在一定问题和不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亟需加强;行政执法行为在一些领域仍不够规范,执法队伍素质需进一步提高;法制机构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为进一步推动政府法制工作深入开展并取得更好的工作实效,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不断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要探索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坚持政府常务会议一年至少两次研究依法行政工作,将依法行政工作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将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以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使依法行政成为考核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的“硬指标”、“硬手段”、“硬约束”。市人民政府要遵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坚持每年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市人民政府对重大决策范围的事项作出决策,必须严格遵守“三个程序”: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邀请专家学者论证,进行公开听证、风险评估;二是必须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前置审查;三是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做到“有件必审”。进一步规范备案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应当报送备案的,必须报送备案,做到“有件必备”。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申请的,必须进行及时审查,做到“有错必纠”。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推行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运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严格责任追究,推进问责规范化和制度化。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认真抓好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要积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继续抓好案卷评查,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议市人民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团,并督促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法律顾问。

(五)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群众对行政复议的知晓率,增强群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和审理工作,建议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以硬性措施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建议市人民政府统一县(区)政府法制机构的规格,督促县(区)政府参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规格设置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一步充实法制机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