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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检查《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0.21 阅读:2620

2011年6月29日,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主任舒龙军所作的《昭通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通过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修订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市、县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高度重视民族乡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特别在政权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有力地促进了全市民族乡政治、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对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自觉性还不够高;对《条例》的宣传学习还不够广泛、不够深入;《条例》的部分规定尚未落到实处,个别县未依法配备民族乡人大主席团副主席;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仍然较低,发展不平衡;基础设施仍显薄弱,上级的财政投入与民族乡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还有差距;少数民族干部结构不合理,干部队伍有断层现象,缺乏专业技术人员;部分民族乡自主发展能力弱,缺乏自主发展机制;一些县区“民族团结示范点”亮点不多,示范效应不明显。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继续广泛深入宣传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和《条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各级干部群众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性的认识。民族乡是我们党运用政治形式结合我国民族居住和分布情况,在解决民族问题实践过程中创立的解决我国散杂居民族问题的一种重要政治形式和重要制度。《条例》是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是用法规的形式来体现关心、支持民族乡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发展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广泛宣传《条例》,对于促进我市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加快我市民族乡各项事业的发展步伐、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市、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民族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结合实际,采取各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提高全社会各级干部群众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性的认识。 

(二)要认真贯彻市委“用三年时间把民族乡镇建设好”的目标要求,切实抓好《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和《昭通市扶持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落实,促进民族乡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民族问题最根本的就是发展问题。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针对民族乡财力不足、发展滞后的实际状况,把扶持、帮助民族乡加快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视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中央、省、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大对民族乡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依法将有关规定落到实处。特别在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等项目安排中,应继续本着“优先安排、体现照顾”的原则,对民族乡给予重点倾斜照顾,着力帮助他们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着力帮助他们改善生产生活和办学、卫生等条件。

(三)进一步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关于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要按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一件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要制定周密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机制,认真组织实施,持之以恒地抓下去”的精神,分类指导,因族而异,制定特殊政策,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不拘一格选拔使用少数民族人才,千方百计鼓励、支持、吸引和留住各类技术人才,切实解决少数民族干部结构不合理、后备干部青黄不接的问题。对民族乡教育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缺乏的问题,各级政府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特事特办,及早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采取“降低门槛,放宽条件,灵活掌握,保证兑现”的办法,吸引人才到民族乡工作,切实解决各类技术人才紧缺的问题。尽快依法配齐人大主席团副主席。

(四)要教育和引导民族乡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增强开放意识和竞争意识,克服“等、靠、要”等消极思想,切实增强自力更生、自我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五)创新加快民族乡发展的工作方式,尽快建立健全民族乡“整村推进”项目管理机制。高度重视“整村推进”工作,对资金使用要严格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工程按质按量、功能效益充分发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纠偏查错,预防“工程腐败”。

(六)继续挖掘、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巩固和扩展民族地区的思想文化阵地。

(七)进一步加大力度抓团结、促和谐,继续开展创建“民族团结示范点”活动,努力打造一批“亮点”工程,不断推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