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许可对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贵银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4年8月22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昭市检反贪强许〔2014〕04号),决定许可检察机关对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贵银采取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