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昭通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邹兴仁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4年8月22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2014年5月4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主任会议决定许可对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邹兴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经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