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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情况的报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21 阅读:3017

——2013年10月23日在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远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报告2012年以来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紧紧围绕服务和保障昭通富民强市跨越发展大局,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2012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关心和支持下,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检察院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认真落实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要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成效明显,为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昭通富民强市跨越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坚持以服务大局为使命,保障发展措施有力。坚持把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置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进一步找准履行职责、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7号文件精神及省委、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促进依法行政、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二是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思考和谋划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思路和措施,市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昭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的实施意见》。三是紧紧抓住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妥善办理社会热点事件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针对群众和网民关注的巧家县“4•18”热点问题,妥善办理了陈某某等4人滥用职权案,查办工作受到了国务院、省、市专案组的高度评价。

(二)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查处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成效明显。针对近年来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反映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全市检察机关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有线索必查、有案必办。一是办案力度不断加大。2012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立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63件75人,立案数居全省前列。其中,2012年立办27件33人,同比上升3.8%和13.8%,居全省第三;今年1至9月立办36件42人,同比上升40%和32.3%,居全省第二。所立办案件已侦查终结、起诉60件72人;法院判决39件46人,其中免于刑事处罚29人、缓刑14人、1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800余万元。坚持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五要素”的有机统一、协调推进不动摇,立办重大案件17件18人、特大案件18件18人,查办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1人、科级国家工作人员28人。所立办的案件无撤案、无不起诉、无无罪判决、无办案安全事故。二是查办案件重点突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活动,共立办发生在林业、国土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6件6人、计生工作领域8件9人、司法领域8件12人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7件17人。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案件专项工作,立办“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及“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财政专项补贴领域渎职犯罪案件13件13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100余万元。“专项工作”受到了上级检察院以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等主要领导的肯定和支持,工作成效得以在《检察日报》、法制网等网络媒体上广泛宣传,具体做法和经验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的重视和推广。三是预防工作扎实开展。进一步健全完善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紧密结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情况,开展预防宣传24次、预防调研 21次、立项预防33件,发出检察建议62份、督促落实58份,有效促进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与重点行业、部门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机制,扎实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活动,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发放宣传资料2万余册,大力宣传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三)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执法办案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一是进一步健全接受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坚持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置于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之下,市、县(区)两级院主动向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反渎职侵权工作11次。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的监督,积极创造条件,保障“两员”充分履职,促进规范、文明执法。建立健全外部协作配合机制,推动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等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二是强化组织领导。市、县(区)两级院党组切实加强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三长”合力。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和反渎局局长靠前指挥、亲力亲为,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保证了案件的顺利侦破。三是创新侦查模式。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综合运用交办、提办、参办、督办和指定管辖等措施,进一步整合和优化办案资源和力量,形成内部合力。2012年以来,市检察院反渎局成功运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组织突破案件34件44人。健全案件线索统一管理机制,坚持“系统抓,抓系统”的办案方法,确保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重点突出、整体推进。四是狠抓执法办案规范化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一步细化、完善办案流程和执法规范,强化案件管理,进一步规范扣押、冻结涉案款物行为,健全执法办案考评机制,确保规范执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五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体系,坚持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报上一级检察院决定,严格执行各项内部审批、备案制度;建立健全侦、捕、诉、防一体化机制,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健全与技术、法警等部门的配合机制,全面落实“看、审、录”分离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合力推动侦查信息化、装备现代化、管理科学化。

(四)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根本,队伍执法能力明显提升。一是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检察职业道德教育,扎实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四群”教育活动,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大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坚持把加强反渎干警执法能力建设作为一项根本性、基础性的工作来抓,高度重视队伍专业化建设,大规模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和实战训练,着力提升队伍的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2012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选派反渎干警到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等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28人次,组织干警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的网络视频业务培训8期310余人次。三是大力加强反渎职侵权机构和队伍建设。认真落实中办发〔2010〕37号文件和高检发〔2010〕17号文件精神,积极争取党委、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的关心和支持,推动反渎局和反渎局局长比照反贪局规格配备,反渎部门力量得到进一步充实。全市检察机关现有反渎干警42人,占检察人员的6%,本科以上学历34人,占81%。各县(区)检察院反渎局长全部配备为正科级,市检察院以及盐津、大关、永善县检察院反渎局长进入党组班子。大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全市反渎职侵权部门共有2个集体、4名个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镇雄县检察院反渎局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为“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先进集体”,彝良县检察院反渎干警夏付军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为“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先进个人”。四是大力加强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检察工作纪律,筑牢反渎职侵权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反渎职侵权队伍。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012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和进步,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问题和不足。一是执法观念有待进一步转变,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还有差距;二是办案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渎职侵权犯罪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阻力大“四难一大”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三是执法办案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外部协作配合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侦查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四是宣传工作不够深入,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五是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专业化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匮乏。

三、下步工作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着力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各级党委、人大十分重视和关心反渎职侵权工作。全市检察机关要充分把握机遇,深刻领会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办发〔2010〕37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履职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坚持把依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与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机结合起来,坚决惩治和积极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深挖渎职侵权犯罪背后的经济犯罪,确保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按照市委“有贪必肃、有腐必查”和省检察院“勤打‘老虎’、常拍‘苍蝇’”的要求,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案件专项工作,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案件,滥用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报复陷害、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三)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执法保障。一要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牢固树立执法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狠抓执法办案规范化建设。二要进一步拓宽办案视野。特别是要加大对一些重点领域和行业,尤其是涉农、民生领域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三要健全和完善执法保障机制。强化内部协作配合,提升执法办案的整体效能。健全和完善与执法执纪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快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和证据转换机制,形成惩治犯罪的合力,切实解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四难一大”的问题。四要探索完善渎职侵权犯罪源头防控机制。坚持打击、预防、教育、监督、保护并重,强化源头防范,着力提高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化预防水平。

(四)加强队伍和侦查信息化建设,夯实反渎职侵权工作科学发展的根基。要把队伍建设摆在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来抓。一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教育引导广大反渎干警模范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反渎干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群众工作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二要大力开展创建学习型反渎局和反渎干部教育活动,着力提升反渎队伍的执法能力。三要认真落实从严治检、从优待检的各项要求,切实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反渎干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和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工作,确保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四要推进侦查信息化建设,认真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技术侦查等规定的要求,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全面加强技术侦查装备、专业人才培养等工作,深入推进科技强侦、科技强检战略。

(五)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执法办案的社会环境。牢固树立“反渎职侵权工作越发展,越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的理念,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反渎职侵权工作法律政策,切实提高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公众参与度和广大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的自觉性,努力为反渎职侵权工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在反腐倡廉任务加重、反腐败斗争尤为严峻的新形势下,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全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决议,进一步强化措施,真抓实干,全力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科学创新发展,努力为推动昭通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

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渎职侵权犯罪(《报告》第1页正文第2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渎职侵权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渎职侵权犯罪共涉及44个罪名,含渎职犯罪罪名37个、侵权犯罪罪名7个。

渎职犯罪罪名37个: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9、枉法仲裁罪;10、私放在押人员罪;1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2、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1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15、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16、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17、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1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9、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20、环境监管失职罪;21、食品监管渎职罪;22、传染病防治失职罪;2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2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25、放纵走私罪;26、商检徇私舞弊罪;27、商检失职罪;28、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29、动植物检疫失职罪;30、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31、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32、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33、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3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3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36、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37、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侵权犯罪罪名7个: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员罪;6、报复陷害罪;7、破坏选举罪。

2.中办发〔2010〕37号文件(《报告》第2页第3行):是指20lO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是一种严重腐败现象,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极大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着力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突出问题,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持党的先进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昭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报告》第2页第8行):是指市检察院制定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了为昭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的17条措施,包括“更新执法观念,强化服务意识;牢牢把握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打击“两烟”犯罪,促进我市烟草业健康发展;扎实开展专项工作,服务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打击危害安全生产、破坏环境的犯罪活动;强化法律监督,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加大对工业企业和各类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力度,维护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加强涉农法律监督工作,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强对民生诉求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救济;正确掌握法律政策界限;注重办案效果,讲究办案方法;强化工作作风和办案纪律;建立健全服务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和及时应对执法办案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的水平”。

4.重大案件(《报告》第3页第5行)、特大案件(《报告》第3页第6行):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于2001年7月20日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40个渎职侵权罪名的重特大案件标准。如滥用职权犯罪案件,重大案件标准是指:(1)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标准是指:(1)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玩忽职守犯罪案件,重大案件标准是指:(1)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标准是指:(1)致人死亡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五人以上,或者轻伤三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5.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报告》第3页倒数第1行):是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与反贪、反渎部门之间通过建立联动机制,使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能够及时从反贪、反渎部门获取查办职务犯罪个案或类案情况,并应用预防调查、犯罪分析和检察建议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同时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能够及时移送反贪、反渎部门,从而防止预防与办案脱节,提高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效率和效果的工作机制。

6.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报告》第4页倒数第2行):是指在省、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统一组织指挥下,各级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等部门组成有机整体,对侦查力量、技术装备等实行统一调度使用,对重大复杂案件、重要侦查活动实行统一组织指挥的办案联动机制。

7.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报上一级检察院决定(《报告》第5页第10行):是指2009年9月以来,我市检察机关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省级以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的要求,实行县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报市检察院审查决定;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报省检察院审查决定的改革,其目的是为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8.高检发〔2010〕17号文件(《报告》第6页第6行):是指20lO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通知》。《决定》明确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反渎职侵权局建设,争取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支持,反渎职侵权局的规格和内设机构比照反贪局设置,反渎局长参照反贪局长配备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