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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推进城乡低保规范管理工作情况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报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21 阅读:17508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转交昭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低保规范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通知》(昭人通〔2013〕50号)要求,现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推进城乡低保规范管理工作情况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加大宣传、引导、培训、教育力度,提高对政策的理解和认识”方面

为使低保政策、低保制度及相关规定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级各部门始终把宣传工作作为实施城乡低保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广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要求、政策规定,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今年开展的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应保尽保、规范管理中,坚持将低保政策宣传贯穿于工作始终,通过不断创新宣传方式、扩大宣传面,努力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严格执行政策、广大群众正确理解政策。

具体工作中,各级各部门坚持宣传先行,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城乡低保的基本条件、申请方式、审批程序、保障标准和分类分档等政策进行宣讲,不断提升宣传效益和影响。一是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城乡低保相关政策和规定,及时公布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的调整情况。二是通过村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形式,在基层张榜公布低保对象,增加工作透明度,既让群众了解城乡低保政策,又对低保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三是在严格低保对象审查、审批和办理程序的同时,实行阳光运作,向群众宣传低保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和申报低保的程序。四是借助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之机,向群众进行面对面的宣传讲解,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五是通过以会代训和现场观摩的方式层层培训基层骨干力量,提升政策执行的力度和管理水平。六是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宣传周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电〔2013〕78号)要求,市民政局组织开展了“阳光救助暖万家”社会救助宣传周活动,并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各级民政干部积极主动深入基层,送政策上门,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工作开展以来,通过政策咨询、电视宣传、发放传单等方式,共收集了各类建议900余件,为推动民政“阳光救助”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关于“强化规范管理的力度,实行动态管理”方面

(一)规范对象认定条件。各县区依照城乡低保对象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严格执行中央、省关于低保对象认定工作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的,应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求,不断探索和完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具体条件,逐步建立核算和评估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力求做到应保尽保,使最需要社会低保救助的贫困群众享受低保政策。目前,各县区依照此要求,正在逐步研究具体和细化的认定条件。

(二)规范审核审批程序。继续按照低保“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基本程序,遵守“审核公示、审批公示、长期公示”工作要求,坚持“严把五关”、“六个不批”、“三公开”和“三公布”,大力推进审批程序阳光运作,确保审批结果符合实际、严格科学。同时,严格要求各级加强审核审批管理,对申请对象的家庭入户调查情况、民主评议和审核情况、审批结果必须进行公示,彻底杜绝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暗箱操作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三)规范对象动态管理。坚持按照“严格审核、进出平衡、动态管理”的要求,采取各县区常补对象一年一审,非常补对象半年一审的动态审核方式进行动态管理。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对已经纳入低保范围的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严格执行“调查必入户、入户必见人、见人必见证”的家庭收入变化定期跟踪复核制度,对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及时进行有进有出、补助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对特困户、比较困难户、一般困难户分类分档实施保障,同时建立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三、关于“强化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相关机制”方面

(一)强化机构建设。根据低保工作需要,市编委已批准成立“昭通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挂昭通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牌子)”,为市民政局下属相当于正科级财政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正、副科级各1名),目前正在开展机构组建等相关工作。随着昭通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的成立,城乡低保中的按标施保对象认定、动态管理、监督追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等方面的工作将更加规范和有章可循。

(二)强化督查督办。结合国务院、省政府组织的专项督查检查和市人大、市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中提出的工作要求和建议,坚持将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重点督查督办事项,明确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力量参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书面督查与实地督查,形成严密的管理网络,并将督查督办形式由临时性操作转化为常态性运行,形成主动督查、跟踪督办、定期问效的长效监督机制,促进城乡低保工作的稳步推进。同时,由市审计局牵头定期进行城乡低保资金专项审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低保资金管理不规范、发放不及时等问题,严格要求各县区按照审计整改意见进行彻底的整改完善,着力推进全市城乡低保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三)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低保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推广村两委在评议低保对象时邀请村民代表、老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评议,广泛听取意见,尽最大限度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在群众监督工作过程中,着重突出三个“机制”:

一是突出举报群众奖励机制。充分发挥村民对本村居民家庭收入情况认识清晰,对低保户生活状况了解清楚这一优势,设置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揭发、举报各类违规行为和现象,通过探索建立物质奖励机制,稳步推进低保社会监督走向制度化。二是突出新闻舆论监督机制。着力加强新闻媒体对低保实施宣传和监督的责任感,引导新闻工作者关注城乡低保政策实施情况,在及时发现和总结那些工作在基层、服务在基层、奉献在基层的低保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的同时,及时曝光“人情保”、“关系保”等违规现象,形成全面打压、合力惩处的强大舆论氛围。三是突出举报核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建立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复查复核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强化协调配合。进一步明确部门把关职责,逐步探索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认定程序高效、公正、规范。目前,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市级正加快推进鲁甸、镇雄、盐津、大关、水富5个县建立核对机制试点工作,争取在2014年底实现市级和11县区全面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核对机制。同时,进一步强化公安、人社、住建、金融、保险、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全面收集低保对象户籍、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等方面的信息,做到对象认定准确、认定程序高效、操作规范公正。

四、关于“加快出台市级规范管理意见”方面

2012年9月、2013年3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分别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42号)。市人民政府收到这两个文件后,高度重视,安排市民政局紧密结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意见精神,深入调研、认真思考,尽快拟定我市实施意见。通过较长一段时间的调研和摸底,在充分吸取今年11月6日国家民政部窦玉沛副部长到昭检查指导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时的讲话精神和市人大、市政协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调研视察成果基础上,结合今年全市开展的农村低保“按标施保、核定收入、差额补助、应保尽保”工作实际,现《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初稿已成型,正在走有关程序,近期即可出台实施。



昭通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