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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20 阅读:4445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制度

(2002年4月28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12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制度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联系,相互沟通、理解,互相支持、协调,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每年举行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工作情况,交换工作意见,协调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联席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参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一府两院”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视情况列席会议。每次会议应写出会议纪要或简报。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研究重大问题,视会议内容,请“一府两院”有关领导同志参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

“一府两院”召开全市性的工作会议以及组织重大活动,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或相关委(室)的负责同志参加。

第四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与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及“两院”所属部门除加强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外,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对口联席会议。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形成的文件、各对口联系部门的重要文件、信息资料等应相互交流。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