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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20 阅读:9990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制度

(2001年12月3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8日昭通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信访条例》、《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经常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受理公民信访的范围:

(一)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

(五)对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决定、裁决的意见和申诉。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处理公民信访,坚持依法办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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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具体处理公民信访。信访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访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法律素质和工作水平,增强事业心、责任感。

(二)认真做好公民来信来访的登记和函复工作。对每一封来信要逐件认真进行审阅,对每一位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主要问题、事由、要求及办理意见和办理情况,应逐一造册登记,及时转办和函复来信人。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

(三)搞好信访初查。根据公民来信来访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举报、申诉等,信访工作人员认为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督办的,要拟出具体承办意见,逐级报送阅批。对常委会领导批示需进行初查的信访案件,由信访科牵头,相关委(室)抽人配合开展初查工作,初查结果要及时报告常委会领导。对信访案件进行初查,必须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

(四)要坚持定期分析信访工作制度,切实做到每月上报一次信访统计报表,每季度出一期《信访信息》,每半年总结报告一次信访工作情况。

(五)严格保密制度和自觉回避制度。对控告、检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来信来访,要严格保密;对与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要自觉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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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公民信访的办理程序:

(一)普通信访件由信访科直接转办。

(二)重要信访件,由信访科提出拟办意见,经逐级报送阅批后,交有关部门办理。

(三)对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办的重要信访件,法工委、办公室信访科一定要认真把关,对批办不妥的要向领导提出建议。

(四)凡属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直接收到的信访件,一般应先交信访科处理后再逐级报送。

(五)对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信访科应根据上级的交办要求,提出处理方案,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审阅。

(六)对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办的重要信访件,由信访科负责督促检查,并按要求反馈办理结果。

(七)信访事项的交办应当按函转程序处理。交办函应使用本机关信笺,按统一格式,写明信访人身份、信访事项、办理要求;有关信访材料应随函转办。有领导批示的,应附批示的复印件。

第七条 加强对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件的督促检查。

(一)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信访件,信访科应督促承办单位在自收到交办函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报告结果。如果确有困难,逾期不能报告结果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说明原因。

(二)承办单位对重要信访案件的办理结果应一事一报。对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应逐一报告。

(三)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信访科要认真审核,对不能结案的重要信访件,应要求承办单位继续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办理完毕,再报告办理结果。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信访工作。

第九条 每一件信访件办理结束后,信访科应将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统一归档备查。

第十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