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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工作程序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20 阅读:17390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工作程序

(2006年9月20日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2年6月8日

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主任会议修订)

为了保证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高效、有序举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程序》,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一章 会议的筹备

第一条 草拟会议议程草案和安排会议日程。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个双月的下旬举行。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临时召集会议。每个单月的下旬,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或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法检查计划以及提出议案的机关报送议案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征询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意见后,提出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意见,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核报办公室主任提请秘书长审定。

会议议程草案的编排顺序一般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市本级决算、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研究意见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人事任免案等。

会议日程一般分为听取和审议各项工作报告、人事任免案,审议和表决各项议案、决议、决定草案等两个单元。

主任或受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在常委会会议闭幕时的讲话,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一般安排在各项议程进行完毕以后。

每次常委会会议一般安排24次全体会议。如议程较多,可视情况增加全体会议的次数。必要时,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全体会议表决前,安排一次主任会议,听取分组、联组会议召集人关于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等代拟稿审议情况的汇报,决定是否提请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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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和决定会议日程。

每个双月的上旬,由秘书长召集会议,听取并讨论办公室主任关于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意见的汇报,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关于议案、报告等材料准备情况的汇报,形成建议的常委会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意见。

常委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召开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并讨论秘书长关于会议议程草案、日程安排意见和列席本次常委会会议人员等情况的汇报,确定并将拟定的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决定会议日程和列席本次常委会会议的人员;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关于议案、报告等材料准备情况的汇报。

邀请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由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议题联系落实,报秘书长审定。

第三条 会议通知。

常委会会议通知一般分为预告通知和正式通知。

主任会议后,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大致时间、建议的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意见,以及与会议议程有关材料的报送时间、份数等要求,预告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相关委员会应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

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确定的会议日期、地点、议程草案等事项正式通知前款所列人员和议程涉及的机关。

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不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四条 落实会议出、列席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日前,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出、列席会议人员和分组会议工作人员及市级各新闻媒体到会记者的情况报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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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会议材料。

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各项报告、议案,由报告机关和提出议案的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按要求向常委会办公室送交报告文本、议案文本和相关资料,由常委会办公室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发送。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落实报告人、议案说明人,报秘书长。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涉及人事任免或选举事项的文件材料一般在议题审议前由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发送,议题结束后及时收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确定分组名单。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分组名单,一般在每届常委会的第二次会议前确定,此后每年6月份调整一次。

常委会分组会议一般分为23个组。所有列席会议人员应当编入各组。

分组会议召集人每组2人,原则上由属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担任,适时轮换,召集人名单由秘书长审定。

各部门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人员名单,由分组会议联络员汇总后,请分组会议召集人向与会人员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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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确定全体会议主持人。

常委会的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常委会全体会议的会议程序,由常委会研究室草拟,于该次会议举行的2日前送秘书长核报会议主持人。

第八条 确定全体会议席次。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在主席台就座。主任居中,副主任、秘书长按序次排列。列席全体会议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在主席台左侧就座,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在主席台右侧就座。

常委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等,均在常委会会议室就座。常委会会议室设委员席、列席人员席、旁听人员席、记者席和工作人员席。委员席从左到右按姓名笔划排列,常委会每次会议时前后排依次轮换。

第九条 会场布置。

常委会全体会议会场主席台幕底正中挂国徽。

会场设主席台。主席台前设报告席。

常委会组成人员席区安装电子表决器。功能包括:签到系统、表决系统、发言系统。有征求意见事项、常委会组成人员申请发言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在本人座位上发言。

会场安装显示屏,与签到系统、表决系统、发言系统连接,实时显示会议会标、签到人数、会议议题和表决结果等。

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会场布置、各项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会场服务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接待和服务工作。

常委会办公室在与会人员驻地设立驻地服务组,为与会人员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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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的签到。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应按有关要求签到。签到情况也可由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后,书面报告主持人或填写到会议程序中。

第十二条 决定会议议程。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在常委会会议开幕时由工作人员宣读,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和议案的说明。

报告机关和提出议案的机关,应当按照送交的文本向常委会全体会议作报告和议案的说明。

第十四条 报告和议案的审议。

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和议案,主要采取分组会议的形式,必要时可以举行联组会议。分组会议审议报告和议案的发言,由会议工作人员负责如实记录。主要审议意见,由会议召集人负责汇报。

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报告和议案时,报告机关和提出议案的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派熟悉情况、能够代表本部门回答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的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会前确定的名单准时到会。

第十五条 会议表决。

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前,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将主任会议通过的草案印发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表决采用无记名方式,以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的表决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按有关规定逐项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机关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案,起草常委会的任免名单、决定任免名单和批准任命名单、批准辞职名单草案,报分工联系的常委会领导审批后印发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由工作人员宣读任免名单草案,然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六条 会议的新闻报道。

报道常委会会议的新闻稿,由秘书长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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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后工作

第十七条 公布决议和决定。

关于市人大代表的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由秘书长签发。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公布,由秘书长签发;需要在同级新闻媒体刊播的,由秘书长审定。

第十八条 公布人事任免。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常委会人事任免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由秘书长签发;需要在同级新闻媒体刊播的,由秘书长审定。

第十九条 转交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整理后,由常委会办公室分别转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编辑会刊。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任免名单、报告等,经过常委会研究室编、审后刊载在《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会刊刊载的文件应当是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核定的最终文稿。

第二十一条 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10日内,将本次常委会会议的会议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