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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20 阅读:21755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

(2012年6月8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保证代表更好地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代表工作的责任感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担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大使命。代表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影响到国家权力机关职权行使的效能,影响着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代表工作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代表工作的成效,决定着人大工作的水平。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形成尊重和维护人大代表法律地位的氛围,认真贯彻实施好代表法,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代表工作,努力开创我市人大代表工作新局面。市人大代表要牢固树立代表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认真履行代表职责。要按规定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积极参加代表活动,加强与选举单位的联系,广泛听取和反映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自觉接受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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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代表培训,切实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和各选举单位在届初和年初要及时制定届期代表培训规划和年度代表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地组织好对代表的履职培训和专题培训。代表培训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委托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

代表培训要立足于不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和水平,统筹安排,形式多样,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届期内,分“初任培训”、“履职培训”和“专题培训”三个阶段,使代表熟悉和掌握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及相关专业知识,增强代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正确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积极创新代表培训方式,努力增强培训实效,探索依靠市、县(区)两级党校进行代表培训的新途径。适时组织代表外出考察学习培训,使代表开阔视野,丰富知识。

三、丰富活动内容,切实增强代表活动实效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协调,并委托各选举单位共同组织。

(一)组织好代表视察和调研活动。

代表集中视察一般安排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本选举单位的市人大代表进行集中视察,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统一时间、统一编组进行集中视察。根据工作需要,市、县(区)两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和与广大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有选择地组织市人大代表进行专题视察。专题调研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课题从全市工作大局和实际出发,充分征求代表意见后确定。调研结束后要形成调研报告,转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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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好代表小组活动。

代表小组是闭会期间代表开展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市、县(区)两级人大常委会要把指导和规范代表小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规范和加强代表小组建设。本着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分编市人大代表活动小组,也可以与县(区)人大代表联合组成代表活动小组。要加强代表小组学习、视察、调研等制度建设,代表小组活动要做到有活动场地、有活动计划、有活动档案。代表活动一般以小组为单位,必要时也可以进行联组活动。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代表小组召集人的联系,及时向代表小组提出活动内容的建议,切实把代表小组活动与组织代表参加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视察、执法检查和调研结合起来。要及时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活动的经验,推动代表小组活动的开展。每年年底,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表彰先进代表小组、优秀联络员和优秀代表,促进代表小组活动经常化。

(三)丰富代表活动的载体。

巩固发展好“代表之家”、“代表活动室”建设。“代表之家”、“代表活动室”要逐步实现“五有”,即有专门场地、有统一标牌、有活动制度、有活动计划、有学习资料。市人大常委会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表彰先进“代表之家”和先进“代表活动室”。

开展“代表活动日”活动。以“代表之家”为主阵地,驻地各级人大代表参加,至少每季度活动一次。活动一般情况下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也可根据情况直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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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代表工作“四个一”活动。即:每年每位代表至少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一条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各级政府提出一条建议,参加一次代表视察、检查或调研,为当地群众办一件实事。

不定期组织代表旁听法院开庭审理,加强代表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促进代表自身法律素养的提高。

四、加强指导督促,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

(一)处理好代表议案。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或研究的代表议案,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及时、认真审议或研究,提出审议结果或研究意见,提请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应认真审议,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并加强督办,确保议案处理落到实处。

(二)办理好代表建议。

进一步拓展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既要办理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又要注重通过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等途径,广泛听取、收集代表建议,交有关机关、部门办理。承办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水平。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相关机构或人员具体抓。需要几个部门联合承办的,主办单位要积极协调协办单位,共同提出办理意见。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办理意见,及时、负责地答复代表。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解决并给予明确答复;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说明原因,向代表解释清楚。

(三)加大督办力度。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尤其是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要督促代表建议承办单位积极与代表面商,提高建议办理质量和代表满意率。加大建议办理跟踪落实力度,凡代表对答复表示不满意的,应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后再次答复,代表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重新办理。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要选择一部分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建议,列为重点建议进行督办。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须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征求意见后方能送提出建议的代表。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要听取市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情况的报告,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代表视察或检查建议办理工作落实情况。设立优秀议案、建议奖,每年进行表彰奖励,以调动代表提议案、建议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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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制度建设,提高代表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建立健全代表履职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要及时制定和修订包括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代表议案处理、加强代表建议督办、代表持证视察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有关代表履职的制度。

(二)积极探索代表述职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要制定年度代表述职计划,建立代表述职档案。每一名市人大代表在届期内至少向选举单位口头或书面述职两次。述职工作由各选举单位负责组织,市人大常委会指导。市人大常委会要适时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并以此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三)坚持完善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

1、完善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每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邀请适当数量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要根据会议议题,与相关委室会商,邀请熟悉议题或领衔提出议案、建议的代表列席会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召开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与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沟通,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也应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

2、坚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市人大常委会每名组成人员要联系3至5名市人大代表,采取电话、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接待等方式加强同所联系代表的联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在届中应作适当调整,以扩大联系面。

3、开展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走访百名人大代表”活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每年要有分工地走访100名左右市人大代表,了解和掌握民情民意,听取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建议。每年年底,市人大常委会要结合春节慰问,有计划地安排走访和慰问部分基层市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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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扩大市人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都应根据内容邀请有关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应及时寄送代表,代表可结合实际情况申请参加或应邀参加相关活动。

5、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参加代表小组的活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积极地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当好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表率,并联系所在代表小组,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代表小组活动的成功经验,推动全市代表小组活动深入开展。

6、及时处理代表来信来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要认真接待和处理市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

六、加强服务保障,创造代表履职的良好环境和条件

(一)进一步加强对代表工作的领导。

市、县(区)两级人大常委会要把代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代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代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思路,不断总结新经验,努力提高代表工作的整体水平。市、县(区)两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代表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积极为代表履职搭建平台,提供优质服务,努力探索新时期代表工作的新途径,切实把代表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加大对代表履职的保障力度。

1、切实保障代表知情权、知政权。市人大常委会要为市人大代表订阅有关报刊,编发人大工作信息。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定期向市人大代表寄送有关资料。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印发县(区)人大代表的资料,也要同时印发本行政区域内的市人大代表。

要向市人大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要在适当范围内征求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平时的重大事项及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也应当有计划地安排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市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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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些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重大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征求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必要时邀请代表参加。

2、为代表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市人大代表依法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培训和考察等活动,都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受法律保护。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它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

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要依法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代表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为代表订阅报刊、购买学习用品、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等。要健全代表活动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设立专门账户,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会同常委会办公室严格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下拨到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的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由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掌握使用。每年年末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切实保障代表执行职务。依法严肃处理妨碍代表执行职务和对代表执行职务打击报复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市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报请许可。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立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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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加强对代表工作的舆论宣传。

要大力宣传人大代表的重要地位,宣传代表工作、代表小组活动、“代表之家”和“代表活动室”建设的先进典型,宣传代表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宣传代表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学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典型事迹。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有计划地宣传人大代表活动。设立宣传奖,对宣传人大工作、宣传人大代表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人大代表法律地位,支持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