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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20 阅读:9332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1年10月29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19日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八十二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举行。

主任会议应当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秘书长请假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会议日程、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

(二)提出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讨论稿和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讨论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讨论常务委员会的规章制度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安排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工作;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的视察、调查研究等工作;

(六)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决定对专项工作报告是否作出决议;

(七)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和代表视察计划。讨论执法检查报告和视察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和视察报告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八)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交付审议(研究)的议案审议意见(研究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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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十)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出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说明;

(十一)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决定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十二)提出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十三)讨论决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提出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十四)讨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五)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十六)讨论任免名单和其他重要人事事项,拟定任免名单草案和有关决定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七)听取和研究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对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处理意见,并作相应处理;

(十八)讨论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十九)听取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的工作,讨论各委(室)的调查报告和其他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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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讨论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二)在不能及时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下,许可司法机关对涉嫌现行犯罪依法必须逮捕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逮捕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措施,报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二十三)讨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四)讨论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五)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提出,报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室需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先提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秘书长审核,并由秘书长报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是否列入主任会议议题。

第八条  在主任会议召开的一天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地点等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应在会议召开的两天前,将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或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草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分管的副主任签发。也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委托秘书长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报道。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