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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20 阅读:12134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闭会期间活动办法

(2012年8月23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认真组织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保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内容。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代表权利,保障和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选举单位组织、协调。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和各选举单位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第四条  代表应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积极参加活动。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代表应带头自觉参加代表活动。

第五条  代表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若干代表小组,也可以与县(区)人大代表联合编组。编组工作由各选举单位负责,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相关的协助工作。

每一代表小组推选一至二名代表为小组召集人,负责制定小组活动计划,组织小组活动。代表小组活动至少每半年一次。小组年度活动计划制定后,应报送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昭通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在各选举单位聘请一至二名联络员,为代表小组活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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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代表小组活动坚持小型、多样、就地、实效的原则,可采取召开座谈会、调查研究、个别走访、集体视察或持证视察等多种形式进行。

代表应当参加本代表小组的活动,也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活动时,应当向小组召集人请假。

代表小组活动应当有记录,并于当年底或次年初将活动情况报送各选举单位。各选举单位要认真总结代表活动经验,及时推广先进典型。

第七条  代表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理论,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相关知识,提高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对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和调研;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点议题的要求,组织视察、调研,反映有关情况;

(四)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

(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密切联系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原选举单位汇报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第八条  代表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的安排,参加视察、检查和调研等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要根据情况适时组织代表集体进行视察;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也可根据当地的中心工作或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组织代表就地、就近进行视察。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或视察证进行视察。视察的内容、对象、时间由代表提出,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几名代表一同进行。可以自行联系视察单位,也可以委托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或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联系安排。

对代表的视察、检查和调研,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如实汇报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听取代表意见。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认真处理,并答复代表。

代表在视察、检查和调研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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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代表可以就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可以向被约见的机关提出,也可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或者县(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并说明所要提出的主要问题。

第十条  代表每年应当围绕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有关专题进行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或者通过联系选举单位,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等渠道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反映民情民意;或者对市级国家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议题安排,组织代表参加专题调研活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需要,邀请相关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代表应及时填写《昭通市人大代表履职统计表》,各选举单位于每年年底前收齐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联系一定数量代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也要通过组织调研、约请座谈、通讯联络等方式,广泛联系代表。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加强与所在代表小组的联系,协助所在代表小组制定活动计划,并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座谈会,向代表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并通过督促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加强同代表的联系。

代表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或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研究,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市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寄送有关文件、资料和发送手机信息等方式,经常向代表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及时分发上级人大刊物,交流代表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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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适时召开代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代表工作,评选、表彰先进代表小组、先进“代表之家”、先进“代表活动室”、优秀代表和优秀联络员。

第十五条  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职务占用工作时间,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本人在单位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十六条  代表的活动经费,依照有关规定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代表应当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接受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