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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20 阅读:9222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2013年3月7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观念,强化法律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提请任命人员),在任命前应当经过法律知识考试。

第三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对象:

(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和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

(二)个别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三)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五)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四条  第三条所列人员,已参加并通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在届中平职调整以及换届时需要重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五条  提请任命人员均应通过下列法律知识考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

提请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相关人员,还应增加下列法律知识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

提请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还应增加下列法律知识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相关司法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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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法律知识考试的命题、监考、阅卷等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

试卷内容应严格保密,考务工作人员不得泄漏试题及答案。

第七条 提请任命机关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10日前将提请任命人员名单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将提请任命人员名单及时告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确定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并于考试的7日前通知提请任命机关。

第八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采取集中开卷考试,考试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结合每次考试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采取百分制方式计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得有互相讨论、传阅、抄袭答卷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评卷应当坚持公平、公正、严格的原则。评卷人应按照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3日将考试结果向提请任命的机关和参加考试的人员反馈。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申请查询。

第十三条  提请任命人员经考试合格的,方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不列入审议范围,由市人大常委会通知提请任命机关撤回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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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因病、因公务活动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当次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提请任命人员,须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经批准可不列入该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范围,待参加考试并合格后再将其列入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范围。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严重违反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纪律的提请任命人员,不列入该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范围,提请任命机关应撤回提名,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提请任命。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