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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20 阅读:5452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2012年4月24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职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九条的规定收集整理和提出,于每年的11月底以前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整理提出。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整理并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商定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并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商定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

(四)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整理提出。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并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商定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室整理并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商定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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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于每年的11月底以前书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并说明报告的内容、时间和理由。

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前,应当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下一年度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方案,经秘书长审定后,于每年的12月上旬报主任会议讨论确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建议,或者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调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年度计划调整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临时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六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以下内容:

(一)开展专项工作的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三)改进工作的主要措施。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该项工作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也可以安排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结束后,视察组或者专题调研组应当提出报告,经分工联系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审签后,于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以参阅材料的形式,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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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汇总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于常务委员会听取报告的25日前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专项工作报告中对上述问题和意见明确作出回应。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回复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修改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稿进行修改,并于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三款的时限规定。

提请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应当附相关参阅资料。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涉及重大、综合事项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属于单项工作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专项工作报告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征求意见或者送达的,或者报告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市人民政府又不报告理由或者无正当理由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该专项工作报告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时,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列席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并派工作人员到会记录审议意见。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时,主要审议以下内容:

(一)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报告的客观真实性;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五)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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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

汇总整理的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一般应当包括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等内容。

审议意见经分工联系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审签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送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当在3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并事先由其办事机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署,由其办事机构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提请常务委员会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报告进行审议,并可以作出决议交市人民政府执行,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必要时,可以发出督办通知,并可以根据需要提出督促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表决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表决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常务委员会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表决时,该报告未获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由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市人民政府另行报告。另行报告的时间,由主任会议确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另行报告仍不赞成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该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对听取和审议的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决议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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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专题工作汇报。

专门委员会可以听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专题汇报。

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听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专题汇报。 

第二十二条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