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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20 阅读:3144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1年11月1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12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制度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参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自觉服从市委确定的工作大局。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努力学习法律法规和与人大工作相关的知识,不断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宣传和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关心人民疾苦,坚持联系人大代表制度和联系人民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积极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每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联系35名人大代表,每年至少要到原选举单位搞一次调查研究。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除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都要按时参加常委会会议和视察、检查及调查活动,自觉遵守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各项议程时,要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敢于说真话、说实话,在表决各项议案时要按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进行表决。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坚持清正廉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服从常委会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不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担任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做好所在委员会的工作。非专职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必须把人大工作与所从事的本职工作有机地统一起来,切实履行人大常委会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三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