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通知公告
更多...
关闭
所在位置: >监督工作 >工作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19 阅读:1275

2009年10月28日)

——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敖邦平

尊敬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施建邦检察长的委托,我就全市检察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情况向会议报告,请予审议:

今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市、县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全市两级法院的支持与配合下,按照省检察院的工作部署,坚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公正裁判的权威并重的工作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一流工作业绩为目标,统一思想,突出工作重点,讲求工作实效,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切实增强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紧迫感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服务民生、保障发展的重要途径。为切实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年初,市院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新的增长点的工作部署,教育引导检察干警进一步深化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市11个县(区)院党组对民行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并结合各自实际,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方法,调整充实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人员。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教育和引导民行干警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为全面正确履行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打下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高度重视对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采取以会代训,在检察局域网上开辟学习专栏等形式,鼓励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提升专业水平。

二、坚持以办案为重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能力进一步提高

 (一)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大幅上升。今年1至9月,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受理民事申诉案件131件,同比上升297%;立案审查83件,同比上升419%;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34件,去年同期仅为1件;建议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件,同比上升100%;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件,与去年同期持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同比上升200%。对省、市两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再审结案12件,其中,改变原判决4件,调解结案2件,发回重审4件,维持原审判决2件。

(二)创新办案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一是对申诉案件试行了“受案前沟通,审查中协调,抗诉前交流”的办案工作机制。即首先向当事人了解是否多头申诉,除申诉中列明的上诉理由外,是否能提供新的证据,并针对申诉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咨询,让当事人明白申诉中承担的风险和检察机关办案的时限。同时,向人民法院了解是否提起再审,避免重复受理。对拟提请抗诉的案件,主动向省院汇报,争取业务上的支持。二是推行“提前介入”审查机制。对重大复杂、涉及多人诉讼、新型矛盾纠纷等案件,市院在进行书面审查指导的同时,及时下派人员与基层院共同研究。为缩短办案时限,市院结合昭通实际,制定了对昭阳、彝良、大关、鲁甸等四县(区)院办理的提请抗诉案件直接到市院汇报的工作机制,强化对下指导的力度,减少了办案环节,提高了办案效率。三是试行“调解优先,调诉结合”的和解机制。针对今年以来民事申诉案件增多的特点,试行对立案后双方当事人有意和解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裁判认识错误的案件,通过释法说理,以做好当事人双方息诉服判的方式处理案件,让和解走在诉讼之前,使民事行政检察服务民生、关注和谐的社会功能得到进一步体现;四是按照省院的安排,积极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办法》,检察长列席了同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委员会1次4案。

(三)服务大局,关注民生,大力做好息诉止访工作。今年来,全市民行部门共接待群众来访200人次,处理息诉罢访案件28件。在工作中,全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息诉也是政绩的理念,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在解决申诉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耐心细致地向申诉人析理明法,引导其从无谓的申诉和上访中走出来,把精力和财力投入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如威信县检察院受理的潘为聪诉潘为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针对按过错责任人民法院还应当判决潘为友承担30余元费用的情况,办案人员多次到申诉人家中,认真做化解双方矛盾的工作,申诉一方表示息诉,两兄弟当场握手言好。

(四)调解监督和执行监督工作稳步开展。调解监督和执行监督工作是民事行政诉讼审判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今年来,针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执行难、难执行的问题,两级院民行部门加强了与人民法院的配合,参与了人民法院组织的执行研讨会,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措施和途径,根据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和人民法院的要求,派员出席案件执行现场64件次,是去年同期的11.8倍;派员旁听民事行政开庭审理案件12件次,对重大案件的调解进行监督。如镇雄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土地纠纷案时,遇到当事人一方的围攻后,执行难以进行。应县人民法院的邀请,县检察院派员介入,使案件执行得以顺利进行,有效地维护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

三、非抗诉类案件的办理稳步推进,办案效果明显提高

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督促起诉等非抗诉案件75件,同比上升650%;组织初查职务犯罪线索4件,同比上升100%;在一起离婚申诉案件中,发现涉嫌诈骗犯罪案件线索1起,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10份。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扎实开展。两级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办理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8件,其中,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件,支持刑事被害一方起诉34件,在已开庭审理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均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起诉和支持起诉意见。如镇雄县院办理的被告人施明辉故意伤害致被害人刘胜死亡一案,在刑事诉讼中,民行部门了解到因刘胜被害,其家失去了生活的劳动力,刘胜之母因家境贫寒,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动与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指定一名律师代理,并根据被告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制作支持起诉意见书,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施明辉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受害一方17万元的经济损失,保护了社会弱势者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以刑事案件为依托的公益诉讼工作取得进展。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对国家、集体公共财产的法律保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结合我市发生的破坏矿产资源、林业资源的案件,两级院以刑事案件为依托,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件,均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如镇雄县检察院办理的被告人王万举非法采矿一案,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判决王万举赔偿国家经济损失19.4万元。又如永善县院办理的被告人杨秀美失火案、被告人姜兴碧盗伐林木案和昭阳区院办理的被告人李正吉盗伐林木案,人民法院在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采纳了检察机关提起的要求刑事被告人补种所破坏的林木,恢复山林植被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支持起诉和督促起诉工作有效开展。为了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充分发挥,民行部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落实市院制定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昭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的实施意见》各项措施,民行检察人员专门到土地管理、金融等相关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有针对性地发放民事行政检察宣传材料,得到了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理解和支持。今年来,检察机关受理企业申诉14件次,依法支持起诉,对办案中发现的资产流失案件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4份,填补了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监督工作的空白。如市院办理的市工商银行申请的贾某某100万元不良贷款案,经查,贾某某于2008年8月向工商银行贷款100万元后,不按期归还,长期躲避银行的贷款追索,市院受理后,依法立案,并对贾某某的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教育,工商银行对贾某某前期的不良行为表示谅解,日前,贾某某主动向检察机关表示,将于近期内归还贷款。又如,鲁甸县院办理的陈某某失火造成林木所有人23650.00元的经济损失一案,因达不到刑事追诉条件,受损一方申请检察机关提供法律帮助,经检察机关调查,发现陈某某家境极度贫困,经多次协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并签定协议,由造成失火的一方当事人把烧毁的林木进行补种,受损的农户不再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

四、抓创新,建机制,谋案源,提升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效果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整合办案资源,减少诉讼成本,畅通监督渠道,市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市检察机关建立民事行政检察一体化工作联系机制的意见》,推行下级院到上级院汇报案件制度,强化了市院对各县(区)院业务上的指导,实现了工作上的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同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联系,逐步形成了相互监督和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如水富、鲁甸等县检察院就民事行政抗诉和非抗诉案件办理的具体问题与人民法院达成共识,彝良等县院就近年来与人民法院形成的相关规定通过联席会议形式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人民法院将生效判决、裁定送检察机关的工作措施得到了落实。与此同时,民事行政检察的宣传调研扎实推进。如昭阳区院利用区人大、区政协“两会”召开之际,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放民行宣传材料300余份;威信县院、彝良县院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编制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问答》800余份,通过乡镇干部或利用乡镇赶集时发放到老百姓手中;永善县院以“两个坚持,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工作经验在《检察日报》、《云南法制报》、《昭通日报》等报刊上发表,市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关于对当前昭通市民行工作一点思考》的调研文章被《云南检察》刊载。

五、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全面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2008年12月,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我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进行评议后,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监督意见进行专题研究,并从高度重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和宣传、加大抗诉力度、探索和建立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一体化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贯彻的措施,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报告,得到了市人大的支持。今年民行检察工作的实践表明,人大的监督和支持,有力地促进了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法律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是民行检察监督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民行部门充实了一部分有较高学历的干警,但这些干警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时间都较短,监督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高;二是民行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三是法律监督的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宽,再审检察建议的工作还处于薄弱环节,除市检察院和彝良、巧家县院外,其它县(区)院这方面的工作还没有取得突破。

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司法公正息息相关,与民生息息相关,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做好这项工作意义重大。我们将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和认真落实审议意见为契机,全面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从公平正义的高度、从维护民生的高度、从社会稳定的高度,增强做好民行检察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进一步突出民事行政抗诉工作重点,加大抗诉力度,保持一定的办案规模,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增强抗诉效果。要抓住涉农维权、弱势群体保护等涉及民生的案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开展法律监督,以扎实有效的业绩把民行检察工作这项“民心工程”落到实处。两级院的领导要树立起“办好一个民行申诉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亚于查处一个职务犯罪案件”的观念,对于重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要在精力、人力和物力上给予倾斜,努力办成精品案件。

(二)进一步加大民行检察工作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度

要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为重点,结合典型的案例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提高群众对民行检察工作的知晓度和支持率。要充分利用检察长接待日和检察机关的接待窗口,畅通人民群众的诉求反映和依法解决渠道,继续加强与律师、新闻媒体的联系,积极拓展案源,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

(三)进一步推进规范化建设和机制创新,提高办案效率

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办案中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探索有利于加强和规范民行检察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案流程的管理和各个办案环节的执法规范。要提高办案效率,严守办案期限,并把案件办理结果及时向申诉人、代理人反馈。

(四)切实加强民行检察队伍建设

全市两级院要在保持民行部门队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争取把通过司法考试的干警优先充实到民行检察部门,有条件的地方要想办法引进熟悉民事、行政司法实务的专门人才。民行检察部门的干警要提高学习业务、钻研业务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它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市、县两级院要为民行检察干警参加培训和岗位练兵等创造好的条件。同时,进一步加强干警的纪律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自觉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工作纪律、办案纪律和廉洁从检纪律,严格执行《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办案守则》,坚决防止和杜绝以案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身体力行“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树立检察人员的良好形象。

(五)自觉接受和依靠人大监督来做好民行检察工作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特征和优势。我们将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全面落实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办好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每一起案件和工作事项,及时报告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完善强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在接受监督中加强和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执法为民的能力。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彰显法制,关乎民生,我们将在今年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振奋精神,再接再厉,全面履行职责,为我市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