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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工作整改情况的报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12 阅读:1980

市人大常委会:

    2007年1月7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我院院长陈昌所作的《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提出了七点审议意见,现根据审议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法院的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整改意见及措施,请予以指正。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学习,认真领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精神。针对全市法院对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的情况,市中级法院党组决定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决议》等有关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纳入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日程,要求全市两级法院政工部门收集整理上述资料,组织全体干警开展全面深入的学习,特别是院领导、部门负责人以及审判一线上的法官要认真领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精神,把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质内涵,转变过去把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弥补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片面认识,改变忽视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功能的做法,充分认识到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把人民陪审员制度当作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来落实,作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措施来落实”的要求上来。通过学习,统一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在审判工作中认真落实,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强化责任,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全面落实。从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来看,我市两级法院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过程中存在人民陪审员任免和管理机制不健全、培训和履职工作不理想、经费保障和对外宣传不到位等问题,归根结底是领导重视不够的问题。全市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不平衡,凡是领导重视,措施到位的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就开展得好,能出成绩;凡是领导不力的,人民陪审员工作就难以正常开展。为推进我市两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全面落实,两级法院党组将把人民陪审员工作列入法院工作的重要日程,由院长主管,分管政工工作的副院长主抓,政工部门负责具体落实,明确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从学习、宣传、选拔、任免、培训、履职、管理、经费、考核等方面入手,两级法院必须要有一整套思路清晰、责任明确、内容实在且具有可操作性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方案,从院长到法官都必须清楚自己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工作中的角色定位,认真履行职责。尤其是院领导,要把握好宏观调控,务必抓好制度建设、队伍管理、经费争取以及对外协调关系,及时掌握本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进展情况,根据本院实际适时适当调整工作方法,使人民陪审员工作进入良性运行的状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全面落实。特别是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经费保障问题,两级法院的院领导都将积极争取支持,将人民陪审员经费列入法院业务经费预算,主动向党委、人大常委会及政府汇报和反馈陪审工作的情况,引起重视,得到支持,将人民陪审员经费单独列支,专款专用,解决经费保障问题。

    二、建章立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抓好制度建设,使人民陪审员工作有章可循。人民陪审员工作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息息相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顺利运行必须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作保障。因此,市中级法院院党组决定结合两级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相关制度,使人民陪审员工作有章可循。两级法院在准确把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以及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以及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需要,设立管理机构,制定方案,把人民陪审员的任免、培训、履职、管理、考核以及陪审案件量化考评等内容纳入制度化管理,通过制度建设,逐渐使我市两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呈现制度完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落实到位的良好运行态势。

    --完善任免机制,优化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针对我市人民陪审员总数偏少、履职不力的问题,市中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指导小组将指导各基层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任免机制,优化人民陪审员队伍。对于人民陪审员人数达不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名额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规定的基层法院,要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增加人民陪审员名额并及时补充任命,保障有充足的人民陪审员供审理案件时随机抽取,增大随机抽取的调控空间。对于不愿继续任职的人民陪审员以及选任时考虑不周、无精力和时间保障履职的人民陪审员,各基层法院将及时动员其辞职。对于具有《决定》第十七条第(二)、(四)项情形的人民陪审员,将建议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另外,各基层法院在补充人民陪审员时,既要考虑思想品质、文化水平、行业分布以及性别、族别等基本条件外,又要保证所选人民陪审员有时间、有能力且愿意参与陪审工作,避免选而不用或不能用的情况出现。

    --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促进人民陪审员工作规范化运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市两级法院将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市中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各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指导小组负责本辖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两级法院均将在政工部门成立相应的人民陪审员办公室,负责涉及人民陪审员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负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提请任免、人事和履职信息采集、岗前和履职培训、陪审案件量化考核,规范陪审启动程序、争取陪审经费保障、总结和推广陪审工作经验等相关工作,使我市两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日趋规范化。

    --加强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市中级法院为进一步提高全市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以昭中法〔2007〕25号文件出台了《2007年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培训计划》,对2007年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进行了安排。由抽派到省高级法院接受过人民陪审员师资培训的四名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作为承担全市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的教师,计划在今年7-8月分三个片区对全市人民陪审员进行为期7天的培训,培训内容涵盖常用法律、审判知识、法官职业道德以及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等方面。要求各基层法院做好相关组织工作,严格培训管理和考核制度,使培训工作落到实处,突出培训效果,使全市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水平得到明显提高。除了集中培训外,中院及各基层法院将继续通过庭审观摩、参审案件等机动灵活的方式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履职培训,逐步提高我市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

    --注重量化考核,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率。针对目前全市法院对于陪审案件范围及程序启动操作不一的情况,市中级法院将依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受理案件的基本情况,将陪审案件的范围暂规定为在全市或各县(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典型、新型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且不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涉及未成年人权益、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医疗损害、土地纠纷、网络侵权案件。对于需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先由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审查案件类型或当事人的申请,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由立案庭或基层法庭确定并通知人民陪审员具体的开庭时间、地点,让其参与查阅卷宗、召开预备庭。各审判业务庭和基层法庭将人民陪审员履职的基本情况报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备案,作为考核人民陪审员履职业绩的基本依据。规范程序的同时,按照两级法院近年来审理各类一审案件的数量、类别以及全市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对全市两级法院的陪审案件进行量化考核,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率。具体来说,中院各一审案件审判业务庭,每年由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数不得低于各庭受理案件数的5%;各基层法院的审判业务庭以及基层法庭,每年由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数不得低于各庭、各基层法庭受理案件数的10%;在完成陪审案件数的同时,必须保证本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每人每年至少参与审理1件案件,杜绝将有的人民陪审员长期搁置不用,影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积极性的情况。陪审案件的量化目标将纳入两级法院相关业务庭及基层法庭的年度工作考核范围以及人民陪审员的个人考核范围,对于未完成陪审案件数的法院相关业务庭及基层法庭年终考核不合格,不能参加评先奖优;对于因个人原因没有或拒绝参加审案的人民陪审员,将其表现记入个人年度业绩,作为来年是否继续任职的重要依据。通过规范陪审程序,量化考核陪审案件,增强两级法院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自觉性,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履职率,使人民陪审员工作得到全面提升。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发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市两级法院将通过以上方法和措施逐步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使全市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有新的更大的进步。同时也将密切关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情况,适当调整工作思路,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正常运行。



                                                                                                                                        二00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