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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07 阅读:6612

(2013年8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工作计划,7月16日至7月19日,常委会组成了以副主任皮永宏任组长的调研组深入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鲁甸县、彝良县对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的方式,重点调研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机构、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等情况;2011年9月以来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加强学习,落实机构,打牢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基础。自2011年8月《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加强对《办法》的学习贯彻。去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在永善召开了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市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秘书长出席会议,并对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7月,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培训会议,落实了工作机构,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完善制度,明确职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市人民政府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制度建设,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制定了《昭通市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流程》等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认真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和同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市、县区人民政府明确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备案,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加强协调,相互配合,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有序推进。各级人民政府加强与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协调配合,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市人民政府对2011年1月至8月制定的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将14件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2011年9月至今年7月,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共54件。同时,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加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指导,促进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顺利开展。2011年9月至今年7月,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接收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报备的规范性文件10件,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材料齐全,程序规范。

(四)规范程序,严格把关,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逐步提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文件审签单中,设置了法制机构意见及是否为规范性文件一栏,从文件草拟科室到分管副秘书长、签发领导、层层审核把关。对规范性文件坚持送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严格把好审查关,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去年以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市人民政府21个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认真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采纳率为100%,确保了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少数地方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真正摆上议事日程,工作开展迟缓。有的认为这项工作无关紧要,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报送备案不主动。

(二)工作机制不完善。各级人民政府虽然制定了一些制度,但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查、备案等环节的制度还不健全。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工作机制不完善,由哪个机构、哪个人员具体负责报备任务不明确,责任未落实,影响了工作的有效进行。

(三)报备工作亟待加强。一是文件制定的主体不规范。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规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制定。而在实际工作中,应当由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的以政府办公室或工作部门的“红头文件”下发,没有进入备案范围。二是制定程序不规范。一些地方制定规范性文件没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有的不送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既使送审也只是简单履行程序手续而已。有的不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分管领导签字即可。三是报备工作不规范。由于文件制定机关少数人员对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界定不清,是否是规范性文件把握不准,致使有的规范性文件没纳入备案。2011年9月至今,市人民政府没有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但调研中了解到《昭通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等应当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而没报备。不报、漏报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四)宣传培训力度不够。对规范性文件宣传培训的力度不够,一些部门及文件制定机关工作人员学习不认真,没有正确理解和把握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界限,业务素质能力亟待提高。社会知晓度不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知道对侵害其合法权利的规范性文件有建议审查的权力,参与该项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五)队伍建设需要加强。市、县区人民政府没有专门的内设机构和人员从事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承担着登记备案和合法性审查的法制机构,工作任务繁重,工作人员偏少,也无专门内设机构和专业人员从事此项工作,现有力量难以适应当前工作任务的需要。

三、下步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深化对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必要性的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要增强责任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一道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理顺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通报、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机构和职责,落实具体工作人员,促进工作有效开展。

(三)进一步规范报备工作。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发文主体,严把审查程序,提高文件质量。要加强报备工作,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办法》规定,正确把握和理解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能力,在规定时限内,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做到有件必备。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六五”普法,以“法律六进”为载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群众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大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的宣传,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监督这项工作的开展,有效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五)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市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结合当前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机构人员不足,法制机构人员偏少的现状,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量的大小,调整充实工作人员,解决好有人办事,落实好工作职责,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