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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07 阅读:4322

中共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为认真坚持和发扬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常委会党组集体领导作用和落实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到意志统一、政令畅通、步调一致,特制定本规则。

一、党组会议制度

(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决定召开。

(二)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党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

(四)机关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可根据会议议题列席会议。

二、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人大常委会实际,所采取的措施。

(二)贯彻落实市委和省人大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常委会如何开展工作。

(三)常委会及其机关的重要工作安排、改革方案和措施、制度的制定与修改,重大问题的处理等。

(四)研究讨论提交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定岗定员、干部的考察、选拔、任免,以及实行竞争上岗的条件和实施办法的制定。

(六)常委会机关干部的调整、人员的调动、干部职工的退休。

(七)公务员年度考核的评审、机关党员干部职工的奖惩决定等。

(八)常委会机关基本建设的立项、招标、投标、概算、预算、决算的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等。

(九)常委会机关重大设备的购置、更新,比较大项的经费使用、干部外出参观、考察、访问、学习的决定等。

(十)其他需由党组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

(一)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每个成员都必须明确表示态度,即:同意、不同意。

(二)会议主持人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又较接近,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后再提交讨论。

(三)会议主持人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通知未参会成员,听取他们的意见,但不影响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

(四)决议、决定一经作出,就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因个人意志而更改或不执行。党组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有权向上级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党组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党组决议、决定。

(五)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明确落实相应的责任人员和监督检查措施,负责承办或监督落实的责任人必须及时向党组汇报落实情况,要求书面汇报的应有书面汇报材料。

(六)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讨论决定的,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七)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对违反组织原则和议事规则的,应及时批评纠正。

(八)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涉及到其他单位、基层和机关干部职工意见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问题的情况,不能对外公布、宣传,故意泄露、制造矛盾的,应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直至组织处理。

四、党组讨论决定问题的程序

(一)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在开会前1天通知到每位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二)对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可先征求其意见,表明其态度,不能事先征求意见时,不影响问题讨论和决定的进行,但应注明理由。

(三)开会时每个成员要尽量发表意见,讨论决定问题涉及成员分管范围的,分管成员必须参加,并尽量多听取其意见。

(四)会议需要表决时,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应到会党组成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五)除特殊情况,不得搞临时动议和附议。

(六)党组会议后,根据会议决定精神,由常委会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拟制或转发文件。

(七)党组会议形成的纪要及相关文件,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八)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反馈纪要决定办理事项的执行情况。

五、本规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