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可对市人大代表邹兴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4年5月4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主任会议听取和讨论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昭市检反贪强许〔2014〕03号),决定许可检察机关对邹兴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并报市人大常委会下一次会议确认。